有不法車主/司機,有意或無意以不正確地址或僅以郵箱申報駕駛執照及/或車輛牌照,令到一些交通違例傳票或告票無法送達給有關人士,籍以迴避法律責任。早前,報章便報導有駕駛者被記滿十五分,但因無法傳達法庭傳票,令法庭不能處理停牌法律程序。其中一篇報導更指有110名駕駛者被記滿30分。
政府沒有接納一部分議員建議,修訂法例,以處理沒有出庭應訊的停牌案件。現在,運輸署推出新的措施,由下星期二起,好像現時流動電話網絡商那般,要求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時,都必須出示最近三個月的住址證明。
表面上看,這措施好像可針對因地址變更又沒有通知運輸署更新的駕駛者及車主,解決日後無法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煩惱。但想深一層,這措施的成效未必如預期那般理想。因為一部分駕駛者不是車主,又因現時大部分駕駛執照都是十年期的,他們可能真的十年才必須提交地址證明。那麼,又如何確保這批駕駛者的登記地址是準確的呢!?